(2017)云04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素琼与被执行人刘恩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琼,刘恩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孙素琼。被执行人刘恩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素琼与被执行人刘恩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恩彤承诺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孙素琼5**元,直至款项清偿完毕,申请执行人孙素琼表示同意。经查,被执行人刘恩彤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在相关金融机构亦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车牌为云FBT5**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已被另案查封,现无法查找到该车下落,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2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晟执行员 郭树禹执行员 潘其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