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恢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姜树钢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22执恢571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孙国明,系主任。被执行人姜树钢,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农安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树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姜树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树钢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120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姜树钢一次性给付借款合同纠纷款共计12000.00元,执行费80.00元由姜树钢缴纳。本院认为,(2014)吉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内容姜树钢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城子信用社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经得到了实现。执行费80.00元已由姜树钢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