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21执4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红莲、章家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莲,章家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4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莲,女,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被执行人:章家淼,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莲与被执行人章家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1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章家淼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刘红莲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承担执行费人民币271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000元,尚有17262.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章家淼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及车辆登记,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家淼上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章家淼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暂未发现其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21执4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思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