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家玉与刘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玉,刘佳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075号原告:杨家玉,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宇,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原告杨家玉之子)。被告:刘佳,女,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系被告刘佳之夫)。原告杨家玉与被告刘佳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家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财务章;公司所有的合同、发票、支票密码器、网上银行密码、网上银行密码器、公司账户信息、税控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由天津嘉德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变更而来。现原告杨家玉为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股权占有比例为100%。原告作为股东要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但被告拒不返还,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证照对外代表着公司的意志,是公司的表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印章、证照、财务账册等经营管理文件均属于公司财产,无论公司股东、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等任何人均无权私自占有,而应由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交由公司相关人员收执保管。本案原告虽为天津昆艺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股权占有比例为100%的股东,因其不属于公司证照的所有权人,其亦无请求被告返还公司证照的权利,杨家玉不属于本案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家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