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224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托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224民初375号原告: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南路186号。法定代表人:闫甲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国银,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0XX****XX.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元,职务:董事长。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负责人:郭征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超,系分公司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38XX****XX。原告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晓琴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2签订膜结构销售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增加工程量,双方在2013年10月25日签订追加协议,工程总造价722341元,原告按合同要求履行全部义务,被告给付工程款570000元,尚欠工程款152341元,计算书费3000元,以上合计155341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原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被告答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要求原告提供发票。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膜结构销售合同》,由原告承揽托里县318线小游园膜结构凉亭工程,工程总造价536800元(此价格不含税),总工期50天。2013年10月25日,被告要求增加工程量,并对工程总造价进行结算。总价722341元,支付340000元,下欠382341元。另:计算书3000元,下欠工程款385341元。工程完工后���被告陆续又支付工程价款230000元,下欠155341元未付,导致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按双方签订的《膜结构销售合同》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55341元,符合法律,本院予以支持。另,庭审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卓越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55341元。被告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被告新疆昊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托里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权。审判员 周晓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