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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曹德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德贵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新0202民特10号申请人:曹德贵,男,1935年11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莲芸(系申请人女儿),女,1964年2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曹德贵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曹德贵称,儿子曹连志于1989年8月被新疆石河子绿洲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入住该院。经半年的治疗,已基本治愈。在坚持工作的同时长期服药。2007年1月病情再次复发,2007年1月18日中午,曹连志从独山子区×幢×号家中出走,迄今下落不明已8年,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曹连志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曹连志,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幢×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曹德贵的儿子。1989年8月,曹连志被新疆石河子绿洲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住该院治疗半年后,基本治愈,在坚持工作的同时长期服药。2007年1月病情再次复发,于同月18日中午从其父曹德贵位于独山子区×幢×号的家中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家人多次在报纸、电视台登出寻人启事予以寻找,并于2009年8月25日到独山子区公安分局报警请求协助查找,均未能找到曹连志。申请人曹德贵向本院申请宣告曹连志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曹连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连志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下落不明人曹连志自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已达8年之久,且其身患精神分裂病症,虽经其家人多方寻找,仍无其任何消息,其已基本无生存可能。本院亦在报刊发出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确认其死亡的事实。申请人曹德贵作为曹连志的父亲,申请宣告曹连志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连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栗征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