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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发刚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发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71号罪犯张发刚,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发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张发刚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发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17.4分。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的证明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发刚在服刑中,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发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3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