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越与被告哈尔滨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欣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哈尔滨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欣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郭某,男,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翟某某(原告妻子),女,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哈尔滨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43-9号。法定代表人荆殿英,职务经理。被告哈尔滨欣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典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刘铸华,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哈尔滨西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哈尔滨欣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少华人民陪审员 朱宝泽人民陪审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