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4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鹏与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龚梅香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龚梅香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4619号原告:张鹏,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玉,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一路287号农一师驻乌办事处阿拉尔大厦B座2楼。法定代表人:王晟,总经理。被告:龚梅香,女,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诉被告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龚梅香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张鹏担保人张智忠名下位于昌吉市的房屋产权手续;(晨光.绿景花园)二、查封、冻结被告新疆旅程天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