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少刚与郭树才、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刚,郭树才,罗瑞,崔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760号原告:吴少刚,男,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郭树才,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被告:罗瑞,女,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弥勒市。第三人:崔文涛,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个旧市。原告吴少刚与被告郭树才、罗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庭审中,因原告吴少刚选择处理的借款是源于其与被告郭树才以及崔文涛合伙经营煤炭销售期间产生的纠纷,故本案结案案由变更为合伙协议纠纷,且当庭追加崔文涛为本案第三人,原告吴少刚及被告郭树才、罗瑞均无异议。诉讼中,原告吴少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少刚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少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吴少刚负担。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