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范怀仁、方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范怀仁,方赛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78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宾王路223号。负责人:吴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翁佳丽、马思超,浙江越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怀仁,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赛芳,女,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范怀仁、方赛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