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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XX与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737号原告:XX,女,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辽宁顺兴重型内燃机曲轴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西二道街48-1号楼46-5号。法定代表人:杨楠,职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辽阳市白塔区通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XX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依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