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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跃龙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严跃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23号罪犯严跃龙,男,1962年9��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隆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严跃龙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4年6月11日起至2021年12月10日止。2014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严跃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夏辉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严跃龙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0.2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严跃龙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履行罚金刑不积极,应对提请减刑幅度作适当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跃龙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