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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颜啟文与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啟文,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627行初6号原告颜啟文,男,壮族,1945年7月12日生,住广南县。被告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永奎,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啟文诉被告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颜啟文以被告广南县底圩乡人民政府已作出答复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啟文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颜啟文承担。审 判 长  杨海英审 判 员  李善东人民陪审员  陈灵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继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