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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邱允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邱允钦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09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友冬,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敏,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允钦,男,195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邱允钦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允钦对石狮市君豪大酒店应付给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1750元、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458元(暂计至2017年1月3日)、诉讼费2000元合计802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石狮市君豪大酒店因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引起纠纷,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2012)泉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石狮市君豪大酒店删除侵权作品,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60600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150元,承担诉讼费用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强制执行,但石狮市君豪大酒店于2012年12月27日办理注销登记,明显转移资产和逃避法律责任。执行案件终结执行。邱允钦作为该酒店之业主,应对酒店经营所产生之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邱允钦已于2011年5月15日死亡,本案存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起诉的被告不存在的情况,故应予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冰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一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119)?)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二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24)?)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