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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林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林惠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1871号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南苑村48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647167659。法定代表人:王丽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然兴,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正,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林惠清,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林惠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厦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建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楚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