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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许素花与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素花,赵永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629号原告:许素花,女,1970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河瑞,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永英,男,现年53岁,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靖锐,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素花与被告赵永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许素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许素花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