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李友波、韩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李友波,韩朝霞,魏成虎,田文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091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负责人:杨春玲。被告:李友波。被告:韩朝霞,。被告:魏成虎,。被告:田文杰。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与被告李友波、被告韩朝霞、被告魏成虎、被告田文杰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保全费570元,合计1158元,由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明村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伟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莎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