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自美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自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30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自美,曾用名朱艳明,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莲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莲花县。因犯诈骗罪,2009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4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3日被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一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自美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自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李自美与被害人张某1于2012年3月在网上认识。李自美自称朱某2,冒充在莲花县琴亭镇工作(后调任莲花县卫计委副主任)的朱某1的身份,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自美以车祸、提拔送礼等为由多次向张某1借款,并承诺提拔后便与张某1结婚,张某1信以为真,共计借款47.7万元给李自美,李自美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仍未还款。2、被告人李自美与陈某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李自美自称朱某2,冒充在莲花县琴亭镇工作(后调任莲花县卫计委副主任)的朱某1的身份,以此骗取陈某的信任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的老邻居廖某2和听李自美自称在莲花县卫计委工作,就通过陈某介绍李自美给被害人廖某1夫妻帮忙解决其女儿的工作。2016年3月到6月期间,李自美称可以帮忙将廖某1夫妻女儿安排到莲花县防疫站工作,并以疏通关系为由多次收取对方共2.6万元,并承诺办不成将退还欠款。李自美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仍未还款。综上,被害人李自美诈骗两次,共计50.3万元。为支持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自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李自美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并具有坦白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被告人李自美辩称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的金额有异议,提出他转了3000元至张某1农行卡上,在交往期间,帮张某1交了两年宽带费共计1400元,另,张某1妈妈过生日给了其2000元,2014年和2015年一年三节每个节日都给了张某1家里1300元,上述金额应从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李自美与被害人张某1于2012年3月在网上认识。李自美自称朱某2,冒充在莲花县琴亭镇工作(后调任莲花县卫计委副主任)的朱某1的身份,以此骗取被害人张某1的信任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自美以车祸、提拔送礼等为由多次向张某1借款,并承诺提拔后便与张某1结婚,张某1信以为真,共计借款47.7万元给李自美,李自美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仍未还款。交往期间,李自美向张某1及其家属共给付0.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2年3月6日,手机QQ群里有人加她为好友,对方自称姓朱,在莲花县琴亭镇政府工作,已离异,主动留下了手机号并约她见面。同年3月8日,她和对方约在安源区八一街移动公司门口见面,她得知对方叫朱某2。交往一段时间后,2012年3月28日,朱某2以车祸赔偿为由向她借2.5万元,她当时质疑上班的人怎么2万多元都没有,朱艳明说他离婚后分得萍乡东方巴黎一套房子,拿了8万元给他老婆,她提出要去看房,朱某2说租给一个福建人不方便,她便相信,在万龙湾中国银行取了2.5万元给朱某2。2012年4月20日,朱某2以组织部考察提拔干部为由,向她借款5.5万元,她在银行将钱交给朱。2012年9月17日,朱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她借13万,她在开发区万龙湾中国银行取了5万,在鹅湖公园对面的中国银行取了8万给朱某2。2013年10月23日,朱某2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她借10万元,她在万龙湾中国银行将钱交给朱某2。2014年8月16日,朱又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她借10万,她在银行将钱借给朱。2015年6月14日,朱某2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她借了4万元,她在苏州河畔家里交给朱某2现金。2015年10月24日,朱某2又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她借2.7万元,她按朱某2的指示将钱汇到其女儿李某英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尾号0889)上,第一次打了6000元,之后他说提拔到了关键时候让她再想办法是最后一次借钱,她没钱于是跟她姐姐张某2借了1万元,第二次打了2万元给朱,这次朱打了张1.7万元的借条给她,因为之前她拿了1000元现金给朱某2,另外朱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给她姐姐。朱某2跟她说在11月20日左右会得到提拔,她便通过朋友了解莲花县卫计委是否有一个叫朱某2的人,最后她通过莲花县卫计委电话联系朱某2发现不是同一个人,随后她打电话给朱某2要他还钱,朱某2说在2015年12月28日之前还钱,直到现在都没还,她发觉被骗就报警。她总共被骗47.7万元,每次都打了借条。朱某2跟她说等提拔后便跟她结婚,她相信并将钱借给了他。交往期间,朱某2向她农行卡转过3000元给她学驾照,在她母亲生日时给过她母亲2000元,2014年中秋、端午、春节及2015年中秋、端午节均是在她家过节,普通节日朱某2给了她母亲300元,过年给了她母亲500元,因为是在她嫂嫂家过年,朱某2也给了她嫂嫂300元,等于五个节日总共给了她家2000元,其他没有经济往来。(2)借条复印件8张证实,李自美以朱某2名义向张某1出具了7张借条,向张某1的姐姐张华兰出具了1张借条,借款金额共计47.7万元。(3)银行清单、汇款凭证及取款记录证实张某1中国银行账户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取款记录,张某1的姐姐张某2的银行账户在2015年10月23日取款1万元,上述取款记录与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4)萍乡市房产档案馆协助查询结果说明证实,李自美在萍乡市城市数字房产信息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5)李自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银行查询通知回执及李某英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李自美银行账户的存取款记录及账户余额;其女儿李某英的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卡号尾号0889)于2015年10月23日收到张某1(尾号6477)汇款2万元。(6)证人朱某1证言证实,他叫朱某1,曾用名朱某2,在莲花县卫计委任副主任,不认识一个叫张某1的女性。大概几个月前,他接到一个女子电话问其是否是朱某1,他说是的,对方还问他电话号码及是否有头发等情况,他觉得很奇怪。(7)证人张某2(张某1姐姐)证言证实,2015年10月23日,她借了1万元给其妹妹张某1的男朋友朱某1,当时张某1打电话给她说要借1万元,她问张某1借钱做什么,张某1说朱某1提拔要送礼给领导,自己的钱不够,于是她便答应了,在信用社取了1万元给张某1。第二天,朱某1到她工作的餐馆给她打了一张1万元的借条,直到现在朱某1也没有还钱。她不知道朱某1的真名是不是这个,朱某1自称在莲花县卫计委工作,直到2015年底她们去莲花卫计委打听,才得知那个朱某1不是和她妹妹谈恋爱的那个人。(8)证人张某3(张某1妹妹)证言证实,她姐姐张某1被曾经的男朋友朱某2骗了47.7万元,她之前见过朱某2,朱某2自称在莲花卫计委工作。(9)证人洪某(张某1母亲)证言证实,她女儿张某1被朱某2骗了40多万,张某1之前和朱某2谈男女朋友,2014年端午节她与朱某2第一次正式见面,朱某2说他在莲花县卫计委工作。之后,朱某2过时过节基本上都会来看她,去年朱某2说等他升了官就会跟张某1结婚,今年年初,张某1告诉她朱某2不在卫计委工作,被他骗了40多万。(10)提取笔录、电话录音光盘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向张某1提取张某1与李自美的电话录音,并制作成光盘,李自美在电话里提到送钱给领导提拔他等内容。(11)扣押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依法扣押李自美银行卡7张,其中邮政银行卡2张,卡号分别为62×××89、62×××46;建设银行卡3张,卡号分别为62×××49、62×××27、62×××06;中国银行卡1张,卡号为60×××90、赣州银行卡1张6229676101041837517。(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某1通过照片辨认出本案被告人李自美就是诈骗她47.7万元的人,李自美通过照片辨认出张某1就是被他诈骗的女子。(13)被告人李自美的供述证实,2012年3月,他通过QQ认识张某1,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他告诉张某1他叫朱某2,在莲花县琴亭镇上班,后来调到莲花县卫计委做副主任。张某1告诉他之前跟一个煤矿老头做情妇,老头给她买了两套房,他觉得张某1肯定有钱,而他之前做生意亏本,就想从张某1这借钱。为了取得信任,他虚构政府人员身份以送礼给领导为由向张某1借钱,因为以前听人说莲花县琴亭镇副镇长叫朱某1,恰好和他的曾用名一个读音,所以他告诉张某1他在莲花琴亭镇工作,后来查到朱某1调到卫计委任副主任,他也跟张某1说调到卫计委工作,这样不会被揭穿。他借了张某147.6万元,每次都写了借条,第一次是2010年3月份,他向张某1借了8万元处理事故,分两次借的,一次2.5万,不到一个月又借了5.5万,处理事故总共花了12万多,保险公司赔了8万左右,他赔了4万多,他借张某1的钱除了处理事故,其他的被他日常挥霍用了。第三次是2012年10月借了13万,他编理由说要借钱给领导送礼升官,这些钱被他拿去做生意全亏了。第四次是2013年10月,还是以工作提拔为由借了10万,第五次是2014年8月,以提拔送礼为由借了10万,第六次是2015年6月,他以给领导送礼为由向张某1借了4万,在张某1苏州河畔家中拿了4万元现金。第七次是2015年中秋节到10月之间,他还以要给领导送礼为由提出借2万,但因有事不在萍乡,就让张某1打到他女儿李某英的邮政银行卡上(尾号0889),张分两次打的钱,一次是6千元,一次是2万元,之前张某1拿了1千元现金给他,所以这次打了一张2.7万元的借条。他女儿李某英的邮政银行卡是他在用,卡在他身上,这2.6万元是他取走的。2015年12月,张某1打电话给莲花县卫计委问他的情况,事情被揭穿后,他承认了并答应会还钱,但他把钱都亏了,现在没钱还。他和张某1交往期间,在张某1身上付出过很多钱,他基本上每个礼拜都会拿500元生活费给张某1,2014年的端午、中秋、春节以及2015年的端午节、中秋,都是在张某1家过,每个节日都花了1300元钱,张某1的爸爸妈妈每人500元,张某1湘东的嫂子300元,然后他还帮张某1交了两年的宽带费1400元。2、被告人李自美与陈某于2011年在网上认识。李自美自称朱某2,冒充在莲花县琴亭镇工作(后调任莲花县卫计委副主任)的朱某1的身份,以此骗取陈某的信任并与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陈某的老邻居廖某2和听李自美自称在莲花县卫计委工作,就通过陈某介绍李自美给被害人廖某1夫妻帮忙解决其女儿的工作。2016年3月到6月期间,李自美称可以帮忙将廖某1夫妻女儿安排到莲花县防疫站工作,并以疏通关系为由多次收取对方共2.6万元,并承诺办不成将退还欠款。李自美将所得钱款全部挥霍,至今仍未还款。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姚某1、廖某1的陈述证实,他们夫妻俩被一个自称朱某2的男子诈骗了2.6万元。他们的邻居廖小(晓)和说陈某的老公在莲花县卫计委工作,可以帮他们的女儿找工作,他们相信了。后来,廖小(晓)和两边了解情况后跟他们说可以安排其女儿到莲花县防疫站工作。今年3月份,廖小(晓)和说已经和朱某2谈好,并转达要5万元找人疏通关系。他们商量不能一下拿这么多钱,就决定先给1万。第一次,廖小(晓)和带他们在社保局附近一个宾馆大厅内和这人(朱某2)见面,并给了1万元现金,这人叫他们放心,说一定会办好,还留了他们的联系方式。过了一个月左右,这人打电话说还要1万元找人办事。廖小(晓)和将这人带到他们家商量,对方说事情快了,不用担心。这次他们又拿了1万元现金给这人,这人就将上次的钱一起写了张收条。今年6月左右,这人说要再给两万,8月份他们的女儿就可以上班,他们有点怀疑就只给对方6千元现金,并让对方当场写了收条。后来他们打电话过去对方均说在出差有事。直到9月12日左右,打电话过去对方关机,他们就觉得被骗了,廖小(晓)和也说找不到这人,还说陈某也被骗。今天上午他们去莲花县卫计委找朱某2发现不是同一个人,朱某2也说公安局已经找他核实过有人冒充他名字诈骗,他们就去公安反映情况。(2)证人廖某2和证言证实,2012年左右,她的老邻居陈某和朱某2生活在一起,朱某2自称在莲花卫计委工作,她就认识了朱某2。2014年,她搬家后认识了新邻居“姚某2”和“老廖”两夫妇。今年2、3月,“姚某2”跟她说其女儿卫校毕业找不到工作,她留意了此事。一次,她和陈某在微信聊天时问陈某是否有熟人帮忙找工作,陈某说找朱某2就能办成。当晚,她接到了朱某2的电话,并告诉了他是帮她儿子的女朋友。第二天,朱某2打电话说事能办成,就是疏通关系最少要5万,可以安排进莲花防疫站工作。之后,她告诉了“姚某2”,“姚某2”答应了,并跟朱某2讲好办成事之前先拿1万,办成后再付4万。今年3月初晚上,朱某2约她、“姚某2”夫妻到北桥社保局对面一宾馆见面,“姚某2”当场拿了1万元现金给朱某2,朱某2让“姚某2”放心,说4月15日就可以到莲花防疫站上班。4月初,朱某2打电话给她说还要1万,她当时不同意,后来朱某2和“姚某2”联系,“姚某2”同意再拿1万,她们打电话到莲花卫计委问是否有朱某2这人,对方说有这人,她们这才付1万,这次是在“姚某2”家里当面给的现金,朱某2又许诺了一个日子上班。后来朱某2说还要6000元,当时她怕被骗,就和“姚某2”一起到莲花卫计委问是否有朱某2,对方说有,她们就打电话跟朱某2说在他单位门口,朱某2说在外面办事让她们等一会,过了半小时,朱某2坐一辆黑色宝马车过来,说是同事送他过来的,她们就更加相信朱某2在莲花卫计委工作,之后“姚某2”又付了6000元。前几天朱某2的电话关机,“姚某2”夫妻怀疑被骗,到莲花卫计委发现那个朱某2不是骗“姚某2”钱的那个人,所以来报案。(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2011年她在网上交友认识一个叫朱某2的男子,该男子自称是莲花县琴亭镇的领导,她相信并与对方发展为男女朋友。2014年,朱某2告诉她被调到莲花卫计委任副主任,她在网上查到莲花卫计委有一个叫朱某2的人,于是就相信了他的身份。她和朱艳明谈恋爱期间一直住在公园南路65号的一处房子里,住了四五年,朱某2基本不上班,平时都是出去打牌。2015年年底,其邻居廖某2和问她是否可以找熟人帮忙找工作,她说可以找朱某2。2015年8月,她接到一个女人的电话,说朱某2骗了她40多万,并说朱某2不在莲花卫计委工作,于是她和朱某2提分手,但分手是因为朱某2和别的女人在一起,至于这女的说朱某2骗了她的钱不在卫计委工作不能单方面听这个女的说就信。所以,廖某2和问她,她当时还是说找朱某2看能不能行,他们之间后来的事她就不知道了。(4)被害人姚某1提供的收条2张证实,朱某2在2016年5月21日收到廖某12万元,在2016年6月2日收到廖某16千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姚某1、廖某2和、陈某通过照片辨认,均辨认出李自美即自称朱某2的男子。(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自美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被告人李自美的供述证实,他在和张某1恋爱期间,还和一个叫陈某的女子保持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4月,他在网上交友认识陈某,也谎称自己在莲花琴亭镇工作,后来调到莲花卫计委工作,很快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今年3月份,陈某的一位姓廖的邻居打电话问能不能帮她儿子的女朋友找一份护士的工作,他说试试看,没办成就退钱。过几天,陈某那位邻居和一对夫妇(男的姓廖)和他约在北桥附近一家宾馆大厅见面,拿了1万元现金给他,他让对方先等,看4月15日前能不能想到办法。这1万元他没用,事情到现在没办成。期间,对方问他情况,他说再等一个月。过了一个月,他联系对方说还要1万元,在那对夫妇家里女孩的母亲又拿了1万元现金给他,加上次的钱一起他打了张2万元的借条,让她们继续等消息,看6月1号能不能办成。到了6月他提出还要2万,对方只有6千元,在那对夫妇家拿了6千元现金,他打了张借条,并答应7月8号事情还没办成就退钱。他拿这笔钱做保健品生意用的差不多了,身上没钱了。另查明,被告人李自美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曾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4月刑满释放。该事实有萍乡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本院(2010)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关于被告人李自美提出其与张某1交往期间,于2015年5月3号至7号期间向张某1农行卡转账了3000元,在张某1母亲生日时给过她母亲2000元现金,一年三节每次过节都给张某1家里1300元,并帮张某1交纳了两年宽带费1400元,以上金额应从其诈骗金额中予以扣减的辩解。经查,本院在庭审后已向被害人张某1核实上述情况,张某1承认李自美向其农行卡存了3000元现金用于学驾照,其农行账户62×××65也显示在2015年5月7日存入了一笔3000元现金,同时,张某1承认在其母亲生日时李自美给过其母亲2000元现金,2014年的中秋、端午、春节和2015年的中秋、端午节李自美都在她家过节,中秋、端午普通节日均给过她母亲300元,2014年春节因在她嫂嫂家过年,李自美给了其嫂嫂300元,给了她母亲500元,其他均不予认可。因此,李自美在与张某1交往期间,向张某1及其家属给付了金额共计7000元,该部分金额应在其诈骗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被告人李自美的相应辩解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自美提出帮张某1交纳宽带费1400元及每次节日均给付张某1家属1300元,该两笔金额亦应从其诈骗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解,因被告人李自美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被害人对该事实亦不予认可,故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被告人李自美诈骗被害人张某1金额47.7万,在交往期间给付被害人张某1金额共计7000元,实际诈骗被害人张某147万元,诈骗廖某1夫妇金额2.6万,两次诈骗实际骗取金额共计49.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自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美诈骗金额50.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公诉意见,本院认为,在认定被告人李自美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以被告人李自美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张某1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为准,被告人李自美在与被害人张某1交往期间向张某1及其家属给付了金额共计7000元,在计算被告人李自美诈骗的犯罪数额时应将该部分予以扣除,故被告人李自美两次诈骗的实际诈骗金额应为49.6万元,属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自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被告人李自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自美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自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婉人民陪审员 邓 佳人民陪审员 刘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欧阳嘉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