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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科达物业公司与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112号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营,总经理。被告:高波,男,汉族。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