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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楚长明与靳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36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原告楚长明与被告靳新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8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88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靳新林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靳新林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