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楚长明与靳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369号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对原告楚长明与被告靳新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豫088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088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靳新林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靳新林负担。”审判员 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婉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