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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陕0926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朱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朱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陕0926执235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朱泽,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王丽丽与被执行人朱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926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之女朱雨欣生活费3200元(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朱泽主动履行了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926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朱泽给付申请执行人之女朱雨欣生活费3200元(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5月15日)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纯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肖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