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申请执行梁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梁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住所地:中牟县。被执行人梁记成,男,195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河南中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家支行申请执行梁记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梁记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梁记成的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3027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牟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新立执行员 王冬勇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海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