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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2执14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百锁与杨秀丽、田新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百锁,杨秀丽,田新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14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百锁,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杨秀丽,女,生于1966年2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田新朝,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9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关于张百锁申请执行杨秀丽、田新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秀丽所有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龙飞花城24号楼5单元1楼东户房屋一套。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实际予以履行。2017年5月15日,申请执行人张百锁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同时要求解除本院已采取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因申请执行人张百锁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222执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东超人民陪审员  吉洪云人民陪审员  乔润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