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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03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