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703号原告:彭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某,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