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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唐斌与谢祥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斌,谢祥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52号申请执行人唐斌,男,1988年11月3日生。被执行人谢祥安,男,1973年9月21日生。申请执行人唐斌与被执行人谢祥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雁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谢祥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祥安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唐斌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2014)雁民初字第010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66号案执行完毕,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