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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9执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符军,吴英慧,李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9执53-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六零北大道1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822268。负责人周水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万年县县城六零南路,组织机构代码667495291。法定代表人符军,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符军,女,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经商,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吴英慧,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经商,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李有枝,女,197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经商,住广东省广州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符军、吴英慧、李有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符军、吴英慧、李有枝未按期履行义务即偿还申请人贷款本金计人民币555万元及利息,经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符军、吴英慧、李有枝进行“四查”,经查被执行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在万年县汪家乡(206国道以西、昌万公路以北)有综合楼一处(房权证号:,面积:6138.94㎡,产权人登记为:江西四海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我院另案查封了其综合交易市场的5#、6#楼,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进行分割拍卖,将影响整体资产价值,属不宜拍卖,被执行人符军、吴英慧、李有枝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调查,汪家乡人民政府向我院出具了《四海物流项目发展现状的情况报告》,表明汪家乡人民政府于2016年12月与四海物流股东签订《授权协议》,由汪家乡人民政府对四海物流名下全部资产进行转让、拍卖、抵押等处置,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四海物流所欠的债务。协议签订后,经股东方多方努力,决定重启项目,目前已制定了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与多家新能源电动车企业洽谈了战略合作协议,并初定于2017年6月份召开新能源加盟商订货会,待项目重启后将逐步清偿各方债务。综上情况,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新审判员  李占军审判员  喻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