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50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500号之二本院在执行陈希踅与赵民昌、隋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隋海英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如下:将隋海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