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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华英生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无锡市华英生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8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无锡市华英生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华某。本院已经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无锡市华英生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无锡市华英生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华某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华某所有的房产(1、坐落于无锡市房产一套。2、坐落于无锡市。3、坐落于山东省乳山市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