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周育进与郭斯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育进,郭斯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2361号原告:周育进,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仙居县。被告:郭斯红,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周育进为与被告郭斯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育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育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育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育进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俞韶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燕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