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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荣广与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荣广,陈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385号原告:赵荣广,男,197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陈丽,女,汉族,42岁,住凤阳县(汇丰名烟名酒)。原告赵荣广与被告陈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赵荣广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荣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荣广撤诉。案件受理费2673元,减半收取1336.5元,由原告赵荣广负担。审 判 员  丁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倪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