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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刑终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学平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学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刑终80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平,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8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8月8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1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岷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学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川1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将扣押在案的米子予以没收。被告人李学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学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学平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7)川1402刑初1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劲松审判员  刘 锋审判员  余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