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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线才诉徐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线才,徐红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732号原告:林线才。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翔,男,199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石峰东路*号*栋***号。被告:徐红英。原告林线才与被告徐红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线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中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线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徐红英给付林线才货款15495元。事实和理由:徐红英于2015年12月21日、2016年1月4日分两次向林线才賖购了价值15495元的衣服。林线才多次向徐红英催讨货款,徐红英于2016年3月2日向林线才出示了金额为15495元欠条,并口头约定于2016年年底结清货款。出示欠条后,徐红英至今未支付货款。徐红英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林线才提交的书证《欠条》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对其证明力均予以确认。根据上述采纳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15年、2016年间,徐红英在林线才经营的服装店多次賖购衣服。2016年3月2日,经双方结算,徐红英共计欠林线才衣服货款15495元。因无钱支付,徐红英向林线才出示了一份金额为15495元的《欠条》。出示《欠条》后,徐红英一直未给付货款。本院认为,徐红英向林线才賖购衣服的事实清楚,双方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林线才已依约向徐红英交付了衣服。但徐红英接受林线才交付的衣服后,未依法、依约支付货物价款,其行为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构成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徐红英未向林线才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林线才起诉要求徐红英承担继续履行给付货款15495元的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徐红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红英给付原告林线才货款1549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7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被告徐红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鸿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 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