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81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卫利与房占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利,房占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民初679号原告王卫利,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朝阳市。被告房占飞,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朝阳市。原告王卫利诉被告房占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6元,由原告王卫利负担。审判员  宫传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 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