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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才莫与郭成学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才莫,郭成学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3民初328号原告江才莫,男,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委托代理人陈拉哈,男,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被告郭成学,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委托代理人黄洪军,男,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盐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才莫与被告郭成学关于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才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发现原告江才莫与被告郭成学的纠纷系双方的林地权属不清引起,应先由人民政府依法对争议的林地进行确权,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经本院向原告江才莫释明后,原告江才莫自愿撤诉。原告江才莫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才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 荐人民陪审员  马志华人民陪审员  周平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兴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