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21执恢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韩峰、陈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峰,陈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峰,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源军,男,197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合浦县。申请执行人韩峰与被执行人陈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合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88978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本院在另案中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得款102621.81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得以分配25678.80元,扣除执行申请费158.10元,实际得款25526.7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堂排八一对高坡路117号房产,但该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曾建学,目前暂无法处置。此外,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王礼兴审判员 罗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于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