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月娥、金敏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月娥,金敏威,周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0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月娥,女,194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敏威,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彬,女,198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上诉人赖月娥因与被上诉人金敏威、周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6)浙0205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赖月娥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赖月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205民初41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金平审 判 员 赵保法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潘芬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