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财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勇、何开友、梅茂华、何开兵、余明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勇,何开友,梅茂华,何开兵,余明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8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6号1幢,组织机构代码:08073014-1。法定代表人:XX。被申请人: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99号1幢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326976468N。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被申请人:陈志勇,男,1992年4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开友,男,1973年2月1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梅茂华,女,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开兵,男,1977年2月26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余明桂,女,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勇、何开友、梅茂华、何开兵、余明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泸州龙马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勇、何开友、梅茂华、何开兵、余明桂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泸州百佳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志勇、何开友、梅茂华、何开兵、余明桂价值380万元的财产。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韦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