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与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475号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内意组。法定代表人鲁教聪。被申请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共青大道南侧2号。法定代表人黄春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与被申请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303.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鲁教聪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浏阳市北盛广宇建筑设备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所有权人为鲁教聪的位于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乌龙社区中心组房产壹处(权证号为浏房权证字第7100102**号)。二、冻结江西共青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42303.1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