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宋家华、肖若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华,肖若兴,杨友中,林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2执异33号异议人(案外人)宋家华,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恩施市。申请执行人肖若兴,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杨友中,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义花,女,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2013)龙新执行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肖若兴与被执行人杨友中、林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宋家华请求本院将已扣押的闽F×××××号小轿车归还给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宋家华称:2013年3月21日,案外人通过龙岩市强顺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购买被执行人林义花名下的闽F×××××号小轿车,并已支付购车款3万元,林义花亦将车辆交付给异议人。由于异议人疏忽,没有立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待2013年11月,异议人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该车已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执行人林义花将闽F×××××号小轿车转让给异议人,不存在善意第三人。异议人现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返还闽F×××××号小轿车。本院经书面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3)龙新执行字第977号申请执行人肖若兴与被执行人杨友中、林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2月28日查封(限制过户)被执行人林义花名下的闽F×××××号小轿车。2016年9月18日,本院通过交警部门协助,扣押了上述车辆。异议人宋家华得知后,向本院提出上述执行异议,并提供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闽F×××××号小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林义花名下,本院裁定查封并扣押合法有据。案外人提供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不能证明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取得了闽F×××××号小轿车的所有权。综上,案外人所提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宋家华提出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林 爱 芸审判员 王 素 斌审判员 王 振 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芬(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二十五条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二)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四)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案外人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该法律文书认定的执行标的权利人与依照前款规定得出的判断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