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刑更监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姜傅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姜傅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更监17号罪犯姜傅春,男,1979年1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邵东县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4日作出(2011)邵中刑一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傅春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原判已缴纳)。刑期自2011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其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之后,又因其确有悔改表现,经执行机关提请,本院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湘06刑更67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湖南省邵阳市司法局作出(2017)邵矫建字第01号撤销假释建议书,于2017年5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司法局撤销假释建议书提出,罪犯姜傅春在社区矫正期间,于2016年10月及11月、2017年1月及2月未按时报道,也未参加公益劳动及教育学习。后经多方查找,司法行政机关于2017年3月6日找到姜傅春,并勒令其报道,但其后拒绝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其行为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姜傅春予以的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姜傅春自2016年1月29日假释后,在湖南省邵东县司法局牛马司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016年10月及11月、2017年1月及2月,姜傅春未按时到牛马司司法所报道,也未参加公益劳动及教育学习,且无法取得联系。牛马司司法所相关同志多方走访,于2017年3月6日找到姜傅春,并勒令其报道,但其后拒绝参加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邵东县司法局先后于2016年11月4日及12月1日、2017年2月3日及3月3日,四次对姜傅春作出警告决定。上述事实,有(2017)邵矫建字第01号《撤销假释建议书》、《提请撤销假释审核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四份)、邵检监意字[2017]1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姜傅春假释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四次未按规定到社区矫正机关报道,无故缺席甚至拒绝参加公益劳动及教育学习,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其行为已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湘06刑更67号对罪犯姜傅春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对罪犯姜傅春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零十四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震鹏审判员  易小平审判员  周四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倩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