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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牟月明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月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牟月明,女,199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以大市检刑诉(2017)第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牟月明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洪胜、贺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牟月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9日至2016年11月20日间,被告人牟月明以能办理贷款为诱饵,以索要电话费、手续费为由,通过互联网将网友曹某某人民币144420元骗走,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牟月明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他人人民币144420元,数额巨大,故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牟月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牟月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牟月明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牟月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牟月明退赔被害人曹秋生人民币1444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纪家进人民陪审员  高菊香人民陪审员  王海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雨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