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02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闫杰芳与闫迎丰、王振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杰芳,闫迎丰,王振平,薛纪民,王贵锁,吕梁元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02民初675号原告:闫杰芳。被告:闫迎丰,吕梁市离石区莲花池街道办刘家湾村。被告:王振平,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被告:薛纪民,吕梁市离石区田家会街道办高崖湾村。被告:王贵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后瓦村。被告:吕梁元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永宁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杰芳与被告闫迎丰、王振平、薛纪民、王贵锁、吕梁元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薛雨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