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行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胡长友与新化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友,新化县人民政府,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行初19号原告胡长友,男,194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委托代理人胡万忠,男,198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系胡长友之子。被告新化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左志锋,男,该县县长。第三人新化县上梅镇坪山垅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朱让民,男,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友诉被告新化县人民政府林业权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诉讼请求及诉讼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友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友负担。审 判 长 童志方审 判 员 柳真真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肖艳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