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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永虎与马延杰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永虎,马延杰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361号原告:邓永虎,男,生于1957年7月29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三甲集镇沙家村铁公**号。被告:马延杰,男,现年65岁,回族,干部,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寺后子村五社。原告邓永虎与被告马延杰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邓永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永虎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永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永虎负担。审判员  马胜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