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许林与朱正好、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林,朱正好,杨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2860号原告:许林,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军,男,汉族。被告:朱正好,男,汉族。被告:杨俊,女,汉族。原告许林诉被告朱正好、杨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林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征翔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