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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范伟申请支付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伟,卫兴,王晓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督2号申请人范伟,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卫兴,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王晓龙,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范伟与被申请人卫兴、王晓龙支付令一案中,申请人范伟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审判员 余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