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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终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海鹏、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海鹏,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田淑捷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终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鹏,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住所地保定市恒祥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卫国。原审被告:田淑捷,女,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上诉人王海鹏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原审被告田淑捷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在本案中是被告,住所地在保定市竞秀区,合同履行地在保定市徐水区。依民诉法规定,请求撤销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7)冀0606民初629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田淑捷住所地在保定市莲池区,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王海鹏住所地为保定市竞秀区,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也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已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立案,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本案已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先立案,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应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雅莉审判员  王志强审判员  赵孟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