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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侯辫与孔凡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辫,孔凡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070号原告:侯辫,女,194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委托代理人:丁学亮,男,1947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孔凡进,男,1960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确认地址与上述地址相同。原告侯辫与被告孔凡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侯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辫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辫负担。审判员  韩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