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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生弟与褚灵佳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生弟,褚灵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陈生弟,男,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褚灵佳,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陈生弟与被执行人褚灵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119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褚灵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生弟股权转让金50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270元(计7670元)、执行费7477元;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褚灵佳的银行存款51514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行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